一、公厕惊现女尸:报案者成嫌疑人
1996年4月9日晚,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夜空中飘着些许凉意。′幻!想,姬· *埂′辛`最\筷-19时45分左右,27岁的杨某某从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准备回家。没有人会想到,几个小时后,她会在一个公共厕所里结束年轻的生命。
当晚21时许,18岁的呼格吉勒图与同事闫峰吃完晚饭,正在回家的路上。呼格吉勒图是呼和浩特卷烟厂二车间的工人,平时为人老实本分。当他们路过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西侧的公共厕所时,呼格吉勒图似乎察觉到了什么异常。他让闫峰稍等,自己走近厕所查看。
呼格吉勒图返回后神色慌张,告诉闫峰厕所里可能有情况。两人一起走进公厕,发现了令人震惊的一幕:一名女子趴在女厕所的隔墙上,己经没有了呼吸。呼格吉勒图和闫峰立即跑到附近的治安岗亭报案。
接到报案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刑警队长刘旭迅速带领警力赶到现场。当冯志明看到报案的是两名年轻男子时,他的心中升起了一丝疑惑:"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 这一疑问成为了呼格吉勒图命运转折的开始。
二、48小时审讯
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被带回公安局接受询问。闫峰被安排在一个房间,而呼格吉勒图则被带进了另一个房间。当晚的审讯持续了很长时间,据闫峰后来回忆,他在隔壁房间听到了呼格吉勒图痛苦的喊叫声和桌椅移动的声音。
第二天早上,闫峰看到呼格吉勒图被铐在暖气管上。闫峰获准回家,而呼格吉勒图则继续接受审讯。在接下来的48小时里,呼格吉勒图经历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根据后来披露的信息,审讯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诱供和逼供痕迹。
4月11日,呼格吉勒图做出了有罪供述。根据当时的笔录,呼格吉勒图称自己在案发当晚溜出工厂,进入女厕所企图强奸。他描述了作案过程:"我乘天昏地暗,便溜进了公共女厕所挨门的第一个蹲坑,假装大便,实际上是企图强奸进厕的女人。大约8点半钟,见一个女的走进来,她蹲在了靠里点的蹲坑上,我便朝她扑过去,就要强奸。那女的见我扑过来,赶忙提起裤子,并厉声问我'你要干什么?'我低声说,'别喊!'说着,我将她抱住,是用一只胳膊将她的脖子掳住,怕她喊,用另一只手掐住她的咽喉。没想到,她没吭声,我便将她的裤子拉下……上上下下摸了一气就跑出来了。"
然而,这份供述存在诸多疑点。例如,呼格吉勒图称被害人说普通话,而实际上被害人只会说乌蒙方言;呼格吉勒图描述被害人是长发披肩,而实际上被害人烫了卷发,是短发。更重要的是,呼格吉勒图声称从被害人身后用右手捂嘴,左手卡脖子,同时向后拖动,这一描述与尸检报告中"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结论不符。
三、"铁证"与漏洞
在呼格案的诸多证据中,警方最倚重的"铁证"是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被掐破处的血样完全吻合。~齐.盛_晓,说*徃! .埂^新,罪+快,根据当时的鉴定,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同。
然而,学者们指出,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警方在案发后提取了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精斑,但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DNA鉴定。而在2005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呼格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
此外,呼格吉勒图在审讯中多次表示自己是被逼迫作出有罪供述的。在1996年5月7日的一份笔录中,呼格吉勒图称:"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这份笔录显示,即使在被枪决前一个月,呼格吉勒图也坚持自己是无辜的。然而,这份笔录并未引起检察机构的重视,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依然指控呼格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
西、审判:62天匆匆走完死刑流程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