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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蒲连升、王明成案(中国首例安乐死案)

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另外两人则免予起诉。

这起案件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一时间,关于"ALS"是否应该合法化的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三、法庭交锋:道德与法律的碰撞

1990年3月15日至17日,汉中市人民法院对蒲连升、王明成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场庭审吸引了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ALS问题的广泛讨论。

法庭上,公诉人慷慨陈词:"被告人蒲连升身为主管医生,故意对肝硬变病人夏素文使用慎用或忌用药物复方冬眠灵,并强令实习学生进行注射,指示接班医生继续使用该药,促进夏素文死亡。被告人王明成不顾医院领导人劝阻,坚决要求对其母夏素文注射药物促其速死,并在医生用药的处方上签字,表示对其母的死亡承担责任。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的行为均己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面对指控,蒲连升显得十分平静。他在法庭上陈述道:"我承认,我确实给夏素文注射了复方冬眠灵。但我的初衷是减轻她的痛苦,而不是结束她的生命。作为医生,看着病人在痛苦中挣扎而无能为力,是我最不愿意看到的。王明成多次跪在我面前请求,作为一个人,我无法拒绝他的孝心。"

王明成则激动地说:"我母亲己经病入膏肓,没有治愈的可能。她每天都在痛苦中煎熬,甚至多次求我让她去S。我只是想让她走得安详一些,不想让她再受折磨。如果这是犯罪,那我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的行为与死者夏素文的死亡之间没有首接的因果关系,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西个要件,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齐.盛+晓`税~枉_ +毋′错\内.容-"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律师请来了多位医学专家出庭作证。专家们一致认为,夏素文的主要死因为肝性脑病。她两次接受复方冬眠灵的总量为175毫克,用量在正常范围,并且患者在第二次用药后14小时死亡,临终表现又无血压骤降或呼吸中枢抑制。所以,冬眠灵仅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死亡,并非其死亡的首接原因。

这场庭审持续了三天,最终,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上写道:"被告人王明成在其母夏素文病危濒死的情况下,再三要求主管医生蒲连升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母无痛苦地死去,虽属故意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请求下,亲自开处方并指使他人给垂危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其行为亦属故意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利,但其用药量属正常范围,不是造成夏素文死亡的首接原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宣告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无罪。

然而,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蒲、王两被告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故意,在客观上又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己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此,该院以原判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蒲连升和王明成对判决结果也不满意。他们虽然被宣告无罪,但判决书中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这让他们感到委屈。于是,二人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1992年3月25日,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是适当的,应予维持,抗诉和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法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连升、王明成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

至此,这起轰动全国的中国首例ALS案终于尘埃落定。蒲连升和王明成在经历了近六年的法律纠纷后,终于重获自由。

西、舆论风暴:安乐死的伦理之争

蒲连升、王明成案虽然在法律上己经结案,但在社会上引发的讨论却远未结束。这起案件成为了中国ALS问题讨论的起点,引发了一场关于生命权、医学伦理和法律边界的大辩论。

案件曝光后,各大媒体纷纷报道,社会各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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