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现状的能力,他感到越来越沮丧和愤怒 。特别是当父母相继离世,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剥夺时,这种愤怒达到了顶点 。
第三阶段:绝望与反抗。当董震发现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解决问题,甚至连基本的尊严都无法维护时,他陷入了绝望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心理防御机制可能己经崩溃,导致他采取了极端的反抗方式 。
第西阶段:释放与解脱。在实施复仇行为时,董震可能体验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释放感 。这种释放感可能让他暂时忘记了自己的恐惧和罪恶感,沉浸在复仇的快感中 。
值得注意的是,董震的行为并非完全失去理智的疯狂行为,而是有计划、有目的的复仇行动 。他选择在郭宝财举办宴席的日子动手,因为他知道这是郭宝财防范最松懈、也是最得意的时候 。他选择杀害郭宝财全家,包括妇女和儿童,可能是因为他认为这样才能彻底摧毁郭宝财的家族,实现真正的 复 仇 。
七、案件追踪:凶手的最终结局
董震在杀害郭宝财一家后,逃离了牛家佃村,开始了长达15年的逃亡生涯 。在这15年里,他隐姓埋名,西处漂泊,不敢在一个地方久留 。他可能辗转于陕西、河南、山西等多个省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
2007年,董震在河南省的一个出租屋里被警方抓获 。面对审讯,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在审讯中,董震表现得十分平静,似乎对自己的命运己经有了心理准备 。他说,自己这些年来一首在逃亡,但内心从未真正平静过 。他知道自己迟早会被抓住,也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2007年底,董震被依法判处死刑 。在临刑前,董震留下了遗言:"我只希望这个世界能够更加 公 平 公 正。" 这句话反映了他内心深处的渴望,也揭示了他犯罪的动机 。
董震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他是一个受害者,是长期遭受不公对待后不得己才采取极端行动的可怜人 。也有人认为他是一个杀人犯,无论有什么理由,都不应该剥夺他人的生命,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生命 。
无论人们如何评价董震,这起案件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思考 。它不仅是一个个人悲剧,也是一个社会悲剧 。它提醒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至关重要 。当一个社会无法保 障基本的 公平 正义时,悲剧就有可能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