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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遥景云驾车撞人案

机中未完成次数最多的。1982年1月6日下午,车队队长靳景义在职工大会上对此进行通报,并宣布了奖惩办法:每少完成一次调度次数,扣0.8元,少完成两次扣1.7元。

根据这个规定,遥景云12月份应扣除出车公里费津贴30.6元,但实际上只扣除了7.4元,剩下的23.2元将在1月份的工资中扣除。车队领导强调,如果遥景云下月能完成或基本完成调度任务,可以不扣。

遥景云对这个处理结果非常不满,她认为:"今年1月份才定的新规定,为什么要反过头扣上月的?你们是存心整我,欺负我!"1月7日,她找到车队党支部副书记董林生理论,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1月8日早上,队长靳景义、副队长孙堂一同找遥景云谈话。谈话中,遥景云情绪激动,甚至拿起一根火钩子,将靳景义推到一旁并用铁钩子抵住他,打算跟靳景义拼命,幸好被在场的同志及时拉开。

鉴于遥景云情绪不稳定,车队领导经请示场长白世刚同意,于1月8日下午宣布正式对姚锦云进行停工,让她认识到自己的问题。1月9日上午,遥景云没有上班,下午车队干部西人共同找她谈话,但她的情绪仍然没有稳定下来。

1月10日上午,遥景云来到车队要求出车,值班副队长孙堂对她说:"等队长回来再谈,你带着思想情绪开车不利于安全。"遥景云听后非常生气,双手揪住孙堂的衣服前襟,被其他同事拉开。

10点多钟,一名司机驾驶华沙牌轿车回队,把车钥匙放在办公室桌子上,遥景云抄起钥匙就把车开走了。据遥景云被捕后交代,她原本想到公司告状,在想到当日是星期天公司不上班后,沮丧地想:"没地方说理去,干脆不活了,到T广场撞桥zs算了!"

西、法庭审判:罪与罚的裁决

遥景云驾车撞人事件发生后,立即引起了高度重视。1982年1月15日,遥景云被北境市公安局正式逮捕。1月17日,北境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北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82年1月30日,北境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姚锦云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法庭上,遥景云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审理认为,遥景云对本单位领导有意见,不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竟目无国法,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然在T广场驾车向密集人群冲撞,致使在场无辜群众5人死亡,19人受伤,罪行严重,必须依法严惩。

当庭宣告判决:姚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u_o′x^i~a?o?s+h_u`o·.′c^o~m¨

遥景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然而,1982年2月19日,遥景云被执行死刑,离她24岁生日只差3天。在执行死刑之前,她在托代理律师转交给好友的一封信中写道:"此刻别无他求,只求一死,以自己的生命来平息他们的悲伤和愤怒。"

同时,遥景云决定在死后捐献自己所有的器官,她写道:"让他们活下去,也就是我用自己的死换取别人的活。"

遥景云案件发生后,北境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第一汽车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出租汽车公司第一汽车场场长白世刚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动物园车队队长靳景义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北境公共交通总公司在向市政府的报告中深刻检讨了工作中的问题:"姚案发生以后,出租汽车公司第一汽车场和动物园车队领导同志及有关人员,深感责任重大,工作没有做好,给党和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一再诚恳地要求给他们以应得的处分。"

报告还指出:"遥景云案件给我们的教训是极其深刻,也是很沉痛的,暴露出我们总公司的工作存在许多问题。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薄弱,对干部和职工的教育很差,工作不深不细,缺少有针对性的启发和疏导;我们的工作作风不深入,对下情了解差,缺乏及时的检查指导,官僚主义严重。"

五、案件背后:管理制度与人性的反思

遥景云案件虽然己经过去40多年,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从未停止。这起悲剧的发生,既有个人性格的原因,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管理制度的缺陷。

从遥景云个人角度看,她性格倔强、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插队时,她就曾因闹别扭而砸烂宿舍门玻璃。在车队工作期间,她与领导发生冲突时,甚至拿起火钩子威胁队长。这种火爆的脾气,使她在面对工作压力和处罚时,不能理性应对,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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