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董文语的犯罪事实。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董文语的罪行 。
7.2 一审判决:罪有应得
2007年6月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文语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文语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扼颈、刀割颈部等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行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劫取财物,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己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采用极其残忍和非人道的方式侮辱尸体,其行为己构成侮辱尸体罪 。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董文语有劳动能力,能够自食其力,也有亲人对其关心,但其不遵纪守法,曾犯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二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盗窃、侮辱尸体等犯罪,实属罪大恶极,犯罪根源在其自身。被告人董文语的犯罪动机非常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7.3 死刑执行:恶魔伏法
宣判后,董文语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2007年7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董文语在2006年3月至5月间,流窜于福建福鼎、浙江金华、江西上饶等地,先后作案5起,致6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微伤,强奸妇女多人。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严惩 。
2007年11月28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董文语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
这个曾在江西、浙江、福建三省流窜作案,残忍杀害6人的恶魔,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为他的滔天罪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