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所以不宜"从轻判处"。检方认为,付成励犯罪性质特别恶劣,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付成励"不予从轻判处"。
4.2 司法鉴定:精神状态的评估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司法机关对付成励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这一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影响。
三名鉴定医师在完成鉴定后,联名签字,一致诊断:被鉴定人付成励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结果意味着付成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鉴定报告指出,付成励作案动机现实,逻辑条理清楚,对作案过程记忆完整,自我保护良好,对作案后果有预见性。这些特征表明,付成励在实施犯罪时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这一鉴定结果排除了付成励因精神疾病而减免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为法院的判决奠定了基础。
4.3 一审判决:法律的公正裁决
2009年10月20日下午1时30分,备受关注的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弑师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成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付成励仅因个人情感问题,预谋杀人并实施犯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同时指出,付成励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付成励在学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北境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成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定,付成励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具备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且既往表现良好,对其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
付成励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程春明的家属也放弃了民事索赔,程春明的妻子表示:"付成励是个学生,没有收入,他的家里也没有条件拿出钱来赔。"
4.4 刑罚变更:从死缓到有期
付成励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接受改造。2012年2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将付成励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9日,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付成励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和改造表现等因素,法院将付成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根据这一裁定,付成励的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34年2月25日止。如果付成励在狱中继续表现良好,还有可能获得进一步减刑。
五、两个家庭:无法愈合的伤痛
6.1 程春明家庭:破碎的天
程春明的突然离世,给其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程春明是家中的"天",他的离去让这个家庭瞬间崩塌。
案发时,程春明的第三任妻子己有5个月身孕。当她得知丈夫遭遇不幸后,几度昏厥。程春明的父母年事己高,无法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身体状况急剧恶化。
程春明的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无法理解付成励的行为,也无法接受程春明己经离世的事实。"他是一个好丈夫、好父亲、好儿子,"程春明的妻子流着泪说,"我们的孩子还没出生就失去了父亲,这太不公平了。"
程春明的家人最终放弃了对付成励的民事索赔,程春明的妻子表示:"付成励是个学生,没有收入,他的家里也没有条件拿出钱来赔。我们不想要钱,只想要一个公道。"
6.2 付成励家庭:绝望的未来
付成励是家中的独子,父母都是普通工人,原本指望儿子毕业后能好好享享轻福。然而,等待付成励的是法律的严惩,这让他的父母陷入了绝望。
付成励的父母在得知儿子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后,痛不欲生。他们无法相信,一向乖巧懂事的儿子会做出如此极端的行为。"我们从小教育他要善良、要宽容,"付成励的母亲哭着说,"我们不明白他为什么会这样做。"
事发一周后,付成励的父母委托了两名律师为儿子辩护,其中一名律师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老师。他们还向有关部门申请对儿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希望能找到减轻儿子罪责的理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付成励的家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