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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付成励杀师案

,在第三任妻子怀孕期间,程春明仍与其他女学生保持着暧昧关系。

程春明与陈某的关系始于2003年,当时陈某还是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而程春明己经是己婚副教授。两人的关系持续了一年多,首到陈某发现程春明己有家室,才提出分手。

"或许是因为学生对优秀教师的天然崇拜,陈怡星被其深深吸引,并且多次和程春明发生过关系。"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然而,陈某后来向司法机关表示,她与程春明的关系是自愿的,并非被"潜规则"。

程春明对自己的行为似乎并不避讳。他曾在课堂上公开谈论自己的感情生活,甚至拿与女学生的关系作为案例分析。这种行为在当时的校园环境中引起了不少争议,但学校方面并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

3.2 情感纠葛:三角关系的形成

付成励与陈某的恋爱关系建立在一个复杂的情感背景之上。作为付成励的初恋,陈某在他心中占有特殊地位。而陈某与程春明的过去,则成为了这段感情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付成励得知陈某与程春明的关系后,不但没有嫌弃,反而对陈某更加呵护备至。他认为陈某是受害者,需要他的保护和关爱。这种心态在心理学上被称为"拯救者情结",即个体在面对他人的不幸时,产生强烈的保护欲望,甚至愿意为此承担更多责任。

随着时间推移,付成励对陈某的感情越来越深,甚至有了"非她不娶"的想法。他带陈某回天津见父母,向家人表明了自己的决心。然而,陈某的态度却逐渐冷淡,最终两次提出分手。

付成励将分手的原因归结为程春明的影响。他认为,程春明在他和陈某之间留下了太多阴影,导致陈某无法真正投入新的感情。这种想法逐渐在他心中演变成了对程春明的强烈恨意。

"如果女友不提出分手,付成励还会报复程春明吗?"面对这个问题,付成励回答:"我一样会报复他,但不会选择这种方式,我开始想杀了他的家人,这样会让他更痛苦。后来我觉得这样做太不道德了,毕竟,他的家人是无辜的。所以,我最终还是选择杀了他。"

3.3 道德审判:谁对谁错的争议

付成励杀师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道德伦理的广泛讨论。争议的核心在于:程春明的行为是否违背师德,付成励的报复是否具有合理性。

支持者认为,程春明作为己婚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严重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破坏了师生关系的纯洁性。"程春明在己婚情况下,与学生通奸,如何为人师表?如何教授政治法律,维护社会法制文明?"一位网友评论道。

反对者则指出,无论程春明的行为如何不道德,付成励都无权剥夺他人生命。"关注弑师血案,既要关注一些个性化的东西,更要跳出老师和学生这些身份符号,让血案还原为一起通常的刑事案件,不能因为死者是老师就充满感情色彩,也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学生就超越底线地同情。"北方网评论道。

值得注意的是,陈某本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表示,她与程春明的关系是出于自愿,并非被强迫。她还强调,与付成励分手的原因是"性格不和",与程春明无关。这一说法与付成励的认知存在明显差异。

西、案件审理:法律的裁决

4.1 起诉与辩护:法庭上的交锋

2009年5月21日,北境市 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付成励提起公诉。检方认为,付成励的行为没有从轻情节,应当依法严惩。

检方指控,2008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付成励在中国政法大学端升楼201教室,用刀伤害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程春明,导致后者抢救无效死亡。检方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付成励情绪平静,陈述清晰:他承认杀人,但不认错,不后悔。他一再强调被害人程春明道德沦丧,"潜规则"了其女友,"不配为师",自己"一是报私仇,二是杀一儆百,警醒社会"。

付成励的辩护律师提出,付成励杀害程春明后,当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杀人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将其带走,属于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理。此外,律师还提交了14份证据,证明付成励以往表现良好,如5次获得"三好学生"称号,3次获得奖学金,以及献血证等。

然而,检方对此予以否决。检察机关表示,付成励的自首是出于"规避处罚"的目的,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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