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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药家鑫杀人案

他面对问题习惯逃避而非面对。

他在庭审中供述从小到大除学习就是练琴,“妈妈陪我练琴,小的时候每周为了练琴,妈妈都会打我,或者拿皮带抽我。有一段时间,爸爸看我的成绩不好,没有努力学,把我关在地下室里面除了吃饭能上楼以外,其它时间都在地下室里待着。” 当被问到成长经历感受时,他回答:“我觉得看不到希望,天天压力特别大,我经常想自杀。”

长期心理压抑加上缺乏情绪管理能力,让药家鑫面对突发情况无法理性判断,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三、迷雾重重:警方的调查与证据链

3.1 现场勘查:寻找案件真相

警方接警后迅速详细勘查案发现场,收集大量物证和视频监控资料。在张妙被撞现场发现电动车碎片、血迹和车轮胎痕迹,还原事故情景;勘查药家鑫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发现车身保险杠右侧和右前大灯多处擦花、磕碰凹陷痕迹,与张妙电动车损坏情况相符;还在车内副驾驶位置脚踏垫上提取到与张妙血型一致的血迹,这些证据将药家鑫与案件紧密相连。

3.2 物证分析:科学鉴定的力量

警方对物证进行专业鉴定,法医检验张妙尸体,发现身上八处刀伤,六处为药家鑫持刀捅刺形成,两处为抵挡捅刺形成,最终确认系胸部锐气刺创至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此外找到作案尖刀,经鉴定刀上血迹和指纹与药家鑫一致,科学鉴定结果形成完整证据链,确凿证明药家鑫的犯罪事实。

3.3 证人证言:还原案发过程

警方调查现场目击者和周边居民获取证言。?白!马¨书/院^ ′庚′鑫~醉.全^张妙被撞现场多位目击者证实药家鑫撞倒人后未施救反而持刀伤害;药家鑫第二次撞人现场,段乖良等证人描述其试图逃离过程,这些证言与物证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犯罪事实。

3.4 审讯突破:犯罪心理的剖析

警方多次讯问药家鑫,了解其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他供述撞倒张妙后因害怕被纠缠,且因 “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 的偏见,做出如此丧失理智的行为。通过审讯,警方获取关键口供,深入了解其犯罪心理,为案件审理提供重要参考。

西、法庭交锋:正义的审判

4.1 起诉与受理:法律程序的启动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出,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驾车撞倒张妙后未救治,反而持刀将其捅刺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严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案件受社会广泛关注,庭审时向500名旁听人员下发 “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 了解公众看法。

4.2 庭审过程: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

2011年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药家鑫案,百多家媒体和500多社会各界人士到场旁听。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随后法庭调查阶段出示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

药家鑫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是 “激情杀人” 而非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称当时因害怕和紧张失去理智。被害人张妙家属强烈反对,张妙父亲激动表示:“你说我们难缠?我们张妙你说我是农民,农民就难缠吗?我的额头上写了个我是农民把他在死缓了,非要钱不可。你问我死刑我一分钱不要,要维护法律的尊严。”

4.3 争议焦点:自首与量刑的辩论

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争议药家鑫自首情节是否从轻处罚。辩护律师认为药家鑫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依刑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法院从轻判罚。

公诉人则指出,虽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药家鑫的眼中交通事故带来的必定是无穷无尽的麻烦而结束他人生。命就是解决麻烦不断的唯一方法。扭曲的价值观价值判断和对生命敬畏的缺失让他举起了尖刀。”

被害人张妙家属也不接受自首作为从轻理由,认为药家鑫作案后自首是意识到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并非真心悔悟。

4.4 判决结果:法律的公正裁决

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法院认为药家鑫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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