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对她们进行暴力伤害和凌辱摧残,致一名被害人重伤。这种行为构成了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极其凶残。
据调查,孙小果在实施这些犯罪时,使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他不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还对她们进行各种侮辱和折磨,完全无视她们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
"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对二人进行暴力伤害和凌辱摧残,致一名被害人重伤,犯罪手段极其凶残。"
这种在公共场所公然实施的暴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破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愤慨。
5.3 寻衅滋事:无法无天的社会危害
除了强奸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外,孙小果还在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受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孙小果的寻衅滋事行为表现为无事生非,借故滋事,具有驾车追逐冲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等情节。他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给公众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全感。
"孙小果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这些犯罪行为充分显示了孙小果无视法律、藐视社会秩序的嚣张态度。他自恃有父母的庇护,以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变得越来越肆无忌惮。
六、法网初张:1998年的一审判决
6.1 罪行累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
1998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1994年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以及1997年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孙小果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他在1994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由于其父母的干预,并未实际服刑。在保外就医期间,他不仅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犯下了更为严重的罪行。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小果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且在犯罪中具有强奸妇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奸淫幼女等特别严重情节。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严厉的判决。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认定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1994年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二年西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也反映了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
6.2 上诉改判:云南省高院的二审裁决
一审判决后,孙小果不服,提出了上诉。1999年3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对孙小果所犯强奸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其余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改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质疑。人们不明白,为什么一个罪行累累、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能够从死刑改为死缓。这种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其他因素的影响?
"本院于1999年3月9日作出(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对孙小果所犯强奸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其余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改判为孙小果后来的"重生"之路奠定了基础,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没有这一改判,孙小果可能早己伏法,不会有机会再次危害社会。
6.3 再审改判:2007年的司法曲折
2007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将孙小果的刑罚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为有期徒刑二十年。这一判决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质疑。
"判决生效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孙小果有期徒刑二十年。"
这一判决的背后,是孙小果的父母通过行贿、请托等方式,打通了司法系统的多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