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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审洋黑帮教父刘涌犯罪集团案

时,刘涌试图通过吞服安眠药自杀,逃避法律制裁。他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随后被押回审阳。

这一天,距离刘涌被通缉仅过去了7天。

4.3 全面审讯:犯罪事实的彻底揭露

刘涌被押回审阳后,审讯工作立即展开。面对大量证据,刘涌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讯过程中,警方发现刘涌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极其广泛,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等13个罪名。

从1995年末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阶段起至2000年7月初被审阳警方打掉,仅4年半时间里,刘涌犯罪集团共计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其中1人死亡,16人重伤。

在刘涌亲自参与或指使授意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中,故意伤害犯罪13起,导致1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警方还查明,刘涌犯罪集团非法持有军用手枪2支、猎枪5支、小口径手枪2支及砍刀匕首等凶器20余把。

此外,刘涌还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编织了一张庞大的“保护伞”网络,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秩序。

这些犯罪事实的揭露,为后续的司法审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正义审判:法律的最终裁决

5.1 一审判决:罪有应得的死刑判决

2002年4月17日,寮林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最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并处罚金1500万元人民币。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黑恶势力的严厉打击态度,也让长期受到刘涌欺压的审阳市民看到了正义的曙光。

5.2 二审改判:争议与质疑的死缓判决

一审判决后,刘涌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8月,寮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进行了二审。

在二审过程中,刘涌声称自己在审讯期间遭受了“非常手段”的逼供,不得不违心供诉。两名曾经看押过刘涌的武警战士证实了刘涌的当庭言论。

寮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并基于“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等理由,将刘涌的刑罚由死刑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一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多数民众对改判表示不理解和不满,质疑其背后有保护伞。

“绝大多数民众对于刘涌的改判不理解,质疑其背后有保护伞,有的人说‘刘涌有好几个亿,随便交点钱,就能把自己的命买下来’。”一位记者报道称。

那个时候审阳的民众“谈刘色变”,一些被刘涌迫害过的民众担心刘涌躲过死刑之后更加嚣张,从监狱出来会报复自己。

审阳市公安局也表示,对于改判死缓“非常遗憾”。从审阳当地群众的反应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人都是希望刘涌这个黑老大判死刑,就连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都觉得改判死缓非常遗憾。

5.3 最高法再审:最终正义的到来

二审改判后,社会各界对刘涌案的关注度持续升温。在舆论的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刘涌案进行再审。

200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寮林省锦州市组成了再审法庭,公开提审刘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

再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最终认为寮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理由不能成立。

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寮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部分内容,改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涌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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