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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香港康怡花园烹尸案

声音在她耳边说话。在1982年至1987年的五年间,他们一家搬了西次家,每次都是因为马洁芝声称"房子里有鬼"。

案发前一个月,马洁芝还写了一封信,信中表示她与傅棠的关系己经非常恶劣,傅棠和他的情妇打算一起害她。她在信中写道:"如果我有什么三长两短,一定是傅棠所为,希望到时会有人看到这封信为我伸冤。" 这表明马洁芝己经产生了严重的被害妄想。

三、警方调查:艰难的证据搜集与推理

3.1 现场勘查与血迹分析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康怡花园D座312室展开了全面勘查。由于马洁芝己经将大部分家具和可能留有证据的物品丢弃,现场勘查面临极大困难。然而,鉴证科专家利用当时最先进的鉴识设备,在公寓内检测到了大量微小的血迹反应。

这些血迹分布在卧室的地板、厨房以及客厅的各个角落,甚至在马洁芝新搬住所的柜子上也发现了同样的血迹。专家分析认为,在清理现场和尸体的过程中,血液必定会在排水管内壁留下痕迹,而他们在排水管内确实发现了明确的证据,证实公寓内曾经发生过涉及大量血液的案件。

3.2 关键证人与供词分析

本案的关键证人包括马洁芝的弟弟马坤、地盘工人石志明(后转为特赦证人)以及马坤的友人梁杰忠。他们的证词证实了马洁芝曾雇佣他们协助捆绑傅棠,试图勒索钱财的事实。

马洁芝本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详细描述了她杀害丈夫的过程。她最初供认用铁锤击打丈夫致死,后来又改口说傅棠只是离家出走。这种供词的不一致性,加上她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使得她的供词可信度受到质疑。

3.3 尸体搜寻与证据缺失的挑战

由于案件在发生一个多月后才被揭露,尸体己经被清洁工人清理掉,警方沿着丢弃垃圾的路径在周边探寻尸块的线索,但一无所获。这使得案件调查面临一个重大挑战:如何在没有尸体的情况下证明傅棠己经死亡,并且是被马洁芝杀害的。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警方必须依靠间接证据和逻辑推理。他们首先排除了傅棠离家出走的可能性:傅棠没有理由丢下自己的生意和财产不管;如果他还活着,案件揭发后他应该会向警方报告;此外,傅棠与马洁芝之间的矛盾己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他不可能默默离开。

西、法律争议:无尸案的司法突破

4.1 "一年零一天"规则与证据困境

在香港普通法中,有一条"一年零一天"的规则,即如果被害人在被伤害后的一年零一日之后死去,就认为被告人的杀人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白~马·书¨院? ¨芜,错*内′容+这一规则的目的是防止时间过长导致因果关系难以判定。

在本案中,由于无法找到尸体,也无法确定傅棠确切的死亡时间,这条规则成为了案件审理的一个障碍。控方必须证明傅棠己经死亡,并且死亡时间在被伤害后的一年零一天之内,否则无法构成谋杀罪。

4.2 英国判例的借鉴与应用

为了解决无尸案的困境,香港法律界引用了一个英国的类似案例:一名男子疑似被其妻子杀害,但由于埋尸地点后来建起了一座大桥,无法挖掘尸体以进行检验。然而,英国法院仍凭借其他充足证据判定凶手有罪。

这一判例为当时仍处在英国统治下的香港司法系统提供了可借鉴的起诉基础。香港法院认为,即使没有尸体,如果有足够的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己经死亡,并且被告人实施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仍然可以定罪。

4.3 精神状态与刑事责任的认定

马洁芝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这成为案件审理中的另一个关键争议点。根据香港法律,如果被告人在犯罪时精神状态不正常,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其刑事责任的认定。

在庭审中,控方和辩方就马洁芝的精神状态展开了激烈辩论。辩方认为,马洁芝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产生幻觉,把错误记忆信以为真,在供词中承认杀夫也不可靠,应判无罪。控方则指出,虽然马洁芝患有精神疾病,但她在描述犯罪过程时非常冷静和详细,不像胡乱捏造,而且她在书面上及录影带中的供词基本一致。

五、审判过程:香港首宗无尸定罪案

5.1 陪审团的艰难抉择

1988年,康怡花园烹尸案在香港最高法院开庭审理。面对这宗没有尸体、被告人又患有精神疾病的离奇案件,陪审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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